托运货物勿忘保价

内容更新时间:2010-03-26 16:27:56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28日,某科技公司委托一家物流公司运输一台液晶电视(带底座),在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时,科技公司自愿选择了货物不保价,也未事先声明货物价值、品牌、规格、型号。合同中还约定运价60元,如货物不保价的情况下发生货物毁损,物流公司按运费的二倍进行赔偿。
      物流公司运输途中因没有尽到适当的管货义务,导致交付运输的电视机单屏无法找到。随后,在交涉赔偿问题未果的情况下,科技公司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物流公司赔偿其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的作出判决:物流公司赔偿科技公司双倍运费120元。 对此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
      在民法理论中,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产生预期法律后果为目的,并按法律规定进行的民事交易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民事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精神病人都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从事民事活动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三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受合同法的调整和约束,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争议的责任问题,《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科技公司在合同中选择了货物不保价,也未对货物的基本情况进行作事先声明,导致货物的价值无法确定,科技对此有过错,应为此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在此情况下,法院根据双方在合同中所作的违约责任约定,判决物流公司按运价的二倍赔偿科技公司120元
。(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