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也要诚信

内容更新时间:2010-03-12 17:15:54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6年5月,彭先生因身体不适住院,经医院诊断为骨癌。 同年8月,彭先生的妻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单。被保险人为彭先生,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008年,彭先生病故,其妻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她未尽告知义务为由拒赔。 彭妻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保险人所患的骨癌系严重疾病,且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蒋先生在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患有“肝癌、肺癌等大的疾病”时,投保人说没有这方面的疾病。投保人的回答系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有权拒付保险金。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彭先生妻子的诉请。
法官点评
      法律界将保险合同视为“最大善意合同”,这一合同性质要求当事人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订立、履行合同。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可能发生的危险,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是基于对危险发生程度的估计和测定,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自己的财产、人身健康状况等重要事项进行如实陈述,如陈述不实或遗漏,则可能对影响保险公司对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危险的测定和估计。
      本案中,原告投保时,隐瞒了被保险人身患骨癌的这一重要事实,导致保险公司在错误的事实评价下与原告订立了保险合同。依据2002年修正的《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为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最终为自己不诚信的民事行为“买单”,落了个“鸡飞蛋打”的结局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