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讨债 身陷囹圄
内容更新时间:2010-03-05 11:59:35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董某生意来往过程中欠了陈某一笔债,陈某曾多次向董某讨债,董某以各种借词拖延还款。2009年6月30日下午5时许,陈某等四人在前往董某处将其强行带走。途中,陈某又纠集其他两名被告人对董某进行殴打,强迫董某还债。其后,将董某拘禁在某酒店客房内,逼迫董某补写欠条及打电话给亲友借钱还债。次日下午,公安民警在接到报案后将董某解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等六名被告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且拘禁过程中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当庭均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等六名被告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且拘禁过程中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当庭均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官点评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由此产生各种民事纠纷在所难免,为保证民事活动的正常交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我国相关的民、商事法律为此设定了相应的交易规则,在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民事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其同时履行相应的民事义务,以体现权利义务一致性的法律原则。如果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受损方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合法的救济途径主张请求权。
本案中,陈某其实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董某偿还债款。虽然这一过程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物力,但这一主张权利的方式是合法的,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如果象本案这样采取一种暴力的形式来讨要债款,与现代法制文明的精神相悖,也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最终使自己身陷囹圄,如此鲁莽的举动实在是得不偿失。(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由此产生各种民事纠纷在所难免,为保证民事活动的正常交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我国相关的民、商事法律为此设定了相应的交易规则,在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民事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其同时履行相应的民事义务,以体现权利义务一致性的法律原则。如果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受损方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合法的救济途径主张请求权。
本案中,陈某其实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董某偿还债款。虽然这一过程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物力,但这一主张权利的方式是合法的,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如果象本案这样采取一种暴力的形式来讨要债款,与现代法制文明的精神相悖,也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最终使自己身陷囹圄,如此鲁莽的举动实在是得不偿失。(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