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的钞票要返还

内容更新时间:2010-01-29 16:02:05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19日,刘先生到当地一家银行存款,当时把一张储蓄卡及现金5000元交给柜台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随后给刘先生出具一张储蓄存款通知单。因有急事,刘先生没细看。不久,刘先生发现自己的卡上并无这次存款记录,到银行一查,才知道自己当时存款所使用的储蓄卡户主是朋友张先生,储蓄存款通知单上也显示是存入张先生帐户上5000元。刘先生多次找张先生索要该款,但张先生拒不返还。无奈,刘先生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先生返还其误存入被告存折上的5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张先生返还原告刘先生现金50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不当得利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案,在民法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让自己获得的利益。双方当事人中,获得利益的一方为受益人,利益受到损失的一方为受害人,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有义务履行这一民事义务。
      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通常,不当得利的产生缘于受害人一方的疏忽或过失行为所致,而受益人正是利用受害人的疏漏并以放任或者被动的方式为自己谋利,如果受益人一时利令智昏、私欲膨胀,以积极主动的行为将所得不当利益扩大,就有可能构成犯罪。这种损人利己的行为与社会伦理道德所提倡的拾金不昧的精神相悖,同时也背离民法的“诚实信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对此有明确的规范,内容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所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的人。
      本案中张先生的这笔意外之财,并非其所有,而是刘先生疏忽所致,本案讼争的5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张先生负有返还的义务
(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