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携带炸药 构成犯罪受罚
内容更新时间:2010-01-16 10:40:52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来闽务工的重庆籍农民工郎某,利用其在某工厂打工的便利条件,于2009年1月7号,将放炮未使用的电雷管1枚、炸药4筒私藏在工棚住处,准备过年时带回老家建房炸地基用。当月14日,郎某将雷管藏于身上到当地汽车站乘车到附近火车站乘火车。次日,其在鹰潭火车站出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过鉴定,4筒炸药为“岩石膨化硝铵炸药”,总重量为590.39克。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郎某因非法携带电雷管、炸药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来闽务工的重庆籍农民工郎某,利用其在某工厂打工的便利条件,于2009年1月7号,将放炮未使用的电雷管1枚、炸药4筒私藏在工棚住处,准备过年时带回老家建房炸地基用。当月14日,郎某将雷管藏于身上到当地汽车站乘车到附近火车站乘火车。次日,其在鹰潭火车站出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过鉴定,4筒炸药为“岩石膨化硝铵炸药”,总重量为590.39克。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郎某因非法携带电雷管、炸药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点评
只要被告人明知其所携带的物品为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危险物品,而将之带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即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本案被告人郎某明知自己从工地私自带出的雷管、炸药属于易爆危险物品,但仍然违反禁令,携带上车,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从被告人的行为表现及其犯罪心态、动机看,郎某只是将炸药带回家自用,其未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的主观和客观行为,所以不能以爆炸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关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院依此对郎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时下,春运将至,又将迎来一年一度的交通客流高峰,春运安全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希望相关部门能切实从源头上抓紧落实安全运输的规章制度,为广大旅客营造一个安全、通畅的交通环境。(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
只要被告人明知其所携带的物品为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危险物品,而将之带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即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本案被告人郎某明知自己从工地私自带出的雷管、炸药属于易爆危险物品,但仍然违反禁令,携带上车,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从被告人的行为表现及其犯罪心态、动机看,郎某只是将炸药带回家自用,其未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的主观和客观行为,所以不能以爆炸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关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院依此对郎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时下,春运将至,又将迎来一年一度的交通客流高峰,春运安全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希望相关部门能切实从源头上抓紧落实安全运输的规章制度,为广大旅客营造一个安全、通畅的交通环境。(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