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黄货” 法理不容
内容更新时间:2010-01-04 09:52:40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被告人余某在2008年2月至2009年8月间,多次利用其办公室内的电脑登陆某淫秽网站,先后以“不着边际”和“3S天蝎”的网名,在该网站上贴发图片1497张、视频49个、小说11篇,进行传播。浏览量共计67127次。经公安机关审查鉴定,其中1131张图片、26个视频、11篇小说,属于淫秽物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鉴于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以被告人余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法官点评
在我国刑法中,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传统意义上,淫秽物品的传播方式一般表现为播放、出租、出借、承运等。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以网络系统为工具的各种犯罪形式出现,其社会危害性也日益凸显,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尤其是近一段时间手机互联网运营中“黄货”的泛滥,网络环境的规范和整治已成为国家社会文化建设中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对传播淫秽物品的定罪量刑,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的的被告人余某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和被点击数达到了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情节严重,构成了犯罪,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上述刑事判决。(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