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判决书 照样要履行

内容更新时间:2009-12-25 10:50:15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张某因李某欠其劳务报酬,经多次催讨未果。无奈之下,张某手持李某出具的欠条,向当地法院起诉。因案情简单,诉讼标的金额小,且当事人争议不大,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今年9月28日,法院经庭审,调解无效后进行当庭宣判,判决李某应于五日内支付张某劳务报酬,法院并告知双方当事人2天内到法院领取判决书。李某认为该判决偏袒张某,就拒绝按照法院指定的日期领取判决书。他以为不去领判决书,判决书就不能生效。
      45天后,李某收到了该院的执行通知书,并被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然而李某因为自己还没有领判决书,就自认为判决没有生效,以致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了358元的迟延履行金。

法官点评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判即宣告终结的诉讼制度。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一审判决,当事人如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作出的裁判即为终审的裁判,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本案的李某没有按法院通知的日期、地点领取判决书,这并不能阻止法院判决的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这样,李某因其未按法院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判决书而导致上诉权丧失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上诉期满后,一审判决生效,李某就负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