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仍有继承权

内容更新时间:2009-12-18 12:14:55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黄女士的娘家有祖屋、猪舍、厅堂埕等面积共约300多平方米,还有果树几十棵。因当地城市建设需要,黄家以上财产列入征用拆迁范围。在遗产分割和拆迁利益的分配问题上,黄女士与其兄弟产生了分歧。黄女士认为,三个哥哥常年在外工作,家中照料父母亲的责任就重重地落在她的肩上,特别是从2002年起,母亲因年老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生活无法自理等原因,其负责照料母亲的饮食起居,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直到2008年母亲去世,所以自己也应有继承权。黄某的三个哥哥认为,妹妹已经出嫁,没有继承权,并排斥、拒绝黄女士参与遗产分割,由哥哥三人私分以上遗产对应的拆迁处置权和补偿款。
      由于协商不成,黄女士一纸诉状将其哥哥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参与继承父母生前留下的遗产,并分享拆迁所得利益。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黄女士的哥哥愿意一次性补偿给妹妹继承父母遗产的份额折价款总额人民币15万元。

法官点评

      继承是将死亡公民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民事行为。继承主要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在被继承人的亲属之间分配遗产的继承形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哥哥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案中,黄女士的父母死亡后,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他们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形式进行分配,原告黄女士与其哥哥是本案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平等享有继承权。黄女士的哥哥认为妹妹出嫁后没有继承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也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