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时效 借款缩水

内容更新时间:2009-12-11 15:16:11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王先生于1999年借给与其同居的女友王女士10万元装修房屋,借款期限为10年。考虑到王女士经济状况较差,王先生同意让王女士2004年底前还5万元,后2009年上半年再还5万元,王女士向王先生立下一份借据对此予以明确,并盖上了指模和印章。
    10年后,王女士并未履行还款义务。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王女士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3.6万元。
   在法庭审理中,王女士辩称自己当时在服药后,精神恍惚的情况下所出具的借据,并非真实的借款,本案的借条系伪造的。但王女士并未申请对此进行司法鉴定。王女士同时提出,即使该债权合法,其中应于前五年偿还的部分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王女士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先生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产生的利息。判决书送达后,双方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点评

 在本案中,作为债权凭证的借条,被告王女士虽然提出自己是在精神恍惚的情况下出具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未对此提出鉴定,也就无其他证据支持其主张,为此法院认定该借条真实、有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王女士还提出本案前半部分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她的这一主张符合法律规定,而原告未能对此进行反驳,所以法院给予了支持。
      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作为权利人一定要有时间观念,相当一部分民事权利只有一段期间。在民法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则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权利人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其债权将由法定债权转为自然债权,就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而自然债权是否得到兑现,完全取决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愿。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二年)、特殊诉讼时效(由法律特别规定),本案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而王先生在前半部分的债权期满后,在二年内没有主张其请求权,也未能说明其债权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事由,为此法院只支持了后半部分的债权
。(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