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受损 如何索赔?
内容更新时间:2009-12-06 16:32:41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2日20时30分,二十出头的小伙子林某在横穿自家村口的一条国道时,被一辆开往市区的轿车碰撞造成脑部等部位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林某随即被送往市区医院救治,并在该院住院治疗90天,经医院诊断为林某创伤性颅脑损伤等。出院回家后,原本内向的林某变得更加沉默,很少与人交流,更让其家人吃惊的是,林某的记忆力严重衰退,对刚刚发生的事情,很快就忘记了,更别说回忆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过程了。为了便于向肇事者索赔,林某的父亲向法院申请宣告林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受理后,委托有关机构对林某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林某为脑挫裂伤所致器质性精神障碍,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审查后依法判决:宣告被林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林某父亲为其监护人。
法官点评
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的行为能力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其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民事交易秩序,保证民事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根据人的智力发育不同阶段和精神健康情况,民法通则对公民的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本案中。林某头脑受重创,导致其智力受损,精神健康受到较大的影响,他也就不能像事故前那样能独立地与他人进行各种民事交易活动,也不能独立地主张民事赔偿请求权,为保护他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其家人通过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宣告其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指定其父为其监护人。其父之后可代理林某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其中就包括通过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向交通事故侵权人索赔,直至林某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止。(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