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物不还 得不偿失

内容更新时间:2009-11-30 10:14:44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村民张某的一头母牛于2008年10月18日走失后,被邻村的杜某拾得。几天后,张某得知了这一消息,随即找到杜某并要求返还,杜某拒绝返还并谎称该母牛并非拾到的,而是自己饲养的。之后杜某花费400元为该母牛配种,于2009年9月生下小牛一头。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张某请律师搜集取得相关证据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返还母牛和所生小牛。自知理亏的杜某应诉后答应只返还母牛,同时反诉要求张某支付配种费400元。
      法院经审理后,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杜某返还原告张某母牛和小牛,配种费400元由杜某自行承担。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拾得遗失物后拒绝返还而引起的物权纠纷。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本案原告张某得知自己的母牛被杜某拾得后,及时向其主张返还,但被告拒绝返还,仍继续占有该母牛,此后杜某的占有属于民法上的恶意占有。本案中的母牛为物权法中的原物,而小牛则为孳息,所谓孳息是指由生息物中产生出来的经济利益,分为天然孳息(如野生动植物所繁殖的果实、仔畜等)、人工孳息(如人工饲养、栽培的动植物所产生的果实、仔畜等)、法定孳息(如银行存款利息等)。杜某明知所占有的母牛并非自己所有,还将母牛进行配种,并产下一小牛,在这种情况下,关于遗失的原物及孳息的的归属,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杜某作为恶意占有人,无权要求张某支付所花的配种费用,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