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内容更新时间:2009-11-13 12:23:02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秦女士与再婚丈夫张先生于几年前打离婚官司时,法院判令张先生支付秦女士各种款项8.7万余元。但是,由于张先生生意亏损,无法一次性支付秦女士判决款项,法院裁定张先生每月给付秦女士600元,直到债务清偿完毕。不料,张先生刚刚支付了1万多元,就突遇交通事故身亡。事后,张先生的两个儿子(与原配妻子所生)与交通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获赔37.4万余元。
      秦女士获悉后,要求张先生的两个儿子代其亡父支付张先生剩余的7万多元债务,遭到了拒绝。秦女士于是向法院起诉,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一种赔偿项目,属于财产性赔偿,应作为遗产处理。张先生的两个儿子辩称,死亡赔偿金是属于两兄弟的个人财产,不属于死者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不属于死者遗产,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秦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文物、图书资料等等。死亡赔偿金则是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损害死亡后,为了消解或减轻侵权行为对死者近亲属造成的痛苦,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对死者近亲属履行补偿责任。从法律上说,这是一种带有精神抚慰性质的补偿,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能主张这一权利的民事主体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就本案而言,涉案死亡赔偿金应是张先生的两个儿子享有,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因此,秦女士无权请求以涉案死亡赔偿金清偿张先生生前所欠债务。(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