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结婚登记 应当返还彩礼
内容更新时间:2009-10-30 17:03:08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原告房先生与被告谭小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双方按当地习俗,于2008年5月举行婚礼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后,被告谭小姐在原告处生活十天即回了娘家,双方此后就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被告订婚时,被告谭小姐接受原告见面礼3000元,举行婚礼前被告谭小姐接受原告彩礼30000元。随着两人关系的冷漠,房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全部彩礼。法院经过审理后,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判决:被告谭小姐返还原告房先生彩礼25000元,被告谭小姐个人财产归谭小姐所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房先生与被告谭小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双方按当地习俗,于2008年5月举行婚礼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后,被告谭小姐在原告处生活十天即回了娘家,双方此后就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被告订婚时,被告谭小姐接受原告见面礼3000元,举行婚礼前被告谭小姐接受原告彩礼30000元。随着两人关系的冷漠,房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全部彩礼。法院经过审理后,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判决:被告谭小姐返还原告房先生彩礼25000元,被告谭小姐个人财产归谭小姐所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登记制度。由于各种原因,在我国城乡广大地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存在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这一特定的婚姻形式,损害了婚姻法的严肃性。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我国逐步完善了有关婚姻登记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形式加以区别对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则按事实婚姻处理。
很明显,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定位为同居关系,而非合法的婚姻,双方因此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在法律性质上也有别于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考虑到房先生给付的彩礼钱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发生消耗的事实,让谭小姐全额返还有失公允,故法院酌情判决其返还大部分彩礼。(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
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登记制度。由于各种原因,在我国城乡广大地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存在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这一特定的婚姻形式,损害了婚姻法的严肃性。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我国逐步完善了有关婚姻登记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形式加以区别对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则按事实婚姻处理。
很明显,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定位为同居关系,而非合法的婚姻,双方因此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在法律性质上也有别于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考虑到房先生给付的彩礼钱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发生消耗的事实,让谭小姐全额返还有失公允,故法院酌情判决其返还大部分彩礼。(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