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加班 应付加班费
内容更新时间:2009-10-19 09:57:30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刘小姐于2002年6月入职庞美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刘小姐在职期间,月工资980元。2005年9月30日至2007年9月30日,刘小姐周六加班共计100日,每日8小时。2007年11月28日,刘小姐因加班工资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决庞美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3255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5814元、年休假工资825元。12月18日,仲裁裁决庞美公司支付刘小姐加班工资468.45元,并驳回了刘小姐其余的仲裁请求。刘小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庞美公司应支付刘小姐2005年9月30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加班工资9369.0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342.26元,共计11711.28元;驳回刘小姐其余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小姐于2002年6月入职庞美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刘小姐在职期间,月工资980元。2005年9月30日至2007年9月30日,刘小姐周六加班共计100日,每日8小时。2007年11月28日,刘小姐因加班工资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决庞美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3255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5814元、年休假工资825元。12月18日,仲裁裁决庞美公司支付刘小姐加班工资468.45元,并驳回了刘小姐其余的仲裁请求。刘小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庞美公司应支付刘小姐2005年9月30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加班工资9369.0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342.26元,共计11711.28元;驳回刘小姐其余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在劳动法中,休假是劳动者免予劳动并有工资保障的休息时间,包括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但由于各单位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不同,不可能完全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标准工作日形式,安排员工在节假日休假。为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损害职工利益,我国劳动法对加班有明确的限制,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对加班工资标准,劳动法也有明确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刘小姐认为公司未支付其加班工资,公司虽对此进行抗辩,但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相关劳动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在诉讼中未能对此进行举证,且刘小姐未认可公司的诉讼主张,为此法院认定刘小姐存在加班且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为此,该公司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刘小姐的加班工资和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
在劳动法中,休假是劳动者免予劳动并有工资保障的休息时间,包括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但由于各单位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不同,不可能完全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标准工作日形式,安排员工在节假日休假。为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损害职工利益,我国劳动法对加班有明确的限制,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对加班工资标准,劳动法也有明确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刘小姐认为公司未支付其加班工资,公司虽对此进行抗辩,但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相关劳动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在诉讼中未能对此进行举证,且刘小姐未认可公司的诉讼主张,为此法院认定刘小姐存在加班且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为此,该公司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刘小姐的加班工资和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