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有误要移送

内容更新时间:2009-09-27 16:25:34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原告林先生于1999年2月进入福州某公司工作,2007年10月,公司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雇了林先生,林先生向公司提出自己工作8年多时间,公司应按规定给付相当于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认为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拒绝了林先生的请求。林先生为此提起劳动仲裁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08年1月25日作出裁决: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019元。原告不服裁决,向仓山法院提起诉讼。仓山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立案受理。被告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于同年3月14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公司已搬迁至闽侯,该案应移送至闽侯县法院管辖。仓山法院经审查后,于同年4月1日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闽侯法院管辖。原告林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查后,于6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点评
     就民事诉讼而言,一旦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寻求司法解决途径时,首先就要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找哪一级法院、找哪一个法院,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管辖是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从而使各级、各地法院能各司其职,避免因权限不明而相互争夺或推卸对案件的管辖,保证民事诉讼的及时进行。民事诉讼法在管辖制度的设计上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达到节省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和法院的审判资源的目的。民事诉讼法对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不同形式的规定。为了纠正错误的管辖,法律除了要求上级法院加强管辖监督之外,还赋予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本案中,因被告公司的住所地搬迁至闽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本案应由闽侯县法院进行管辖。仓山法院在被告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纠正其错误的管辖,并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裁定支持,使案件的审理工作能符合法律规定。(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