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虽改制 以往工龄也应算

内容更新时间:2009-09-18 15:52:01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梁先生于1985年进入某水利工程总队工作,并在199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与该总队签订了劳动合同。2002年总队改制,成立了某建设工程公司,总队为该公司股东之一,梁先生进入建设工程公司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2007年5月,公司不再与梁先生续签劳动合同,梁先生认为自己为单位服务长达22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于是梁先生提起劳动仲裁申诉,仲裁委认为公司应当与梁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认为梁先生在该公司服务不满10年,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无法证明总队已经与梁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梁先生在总队的工作时间应计算在他为公司工作的时间内。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应当与梁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梁先生在工程总队工作期间,与该队订立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企业改制,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由建设工程公司承受,梁先生以往在总队工作年限也应连续计算,适用于建设工程公司。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原告梁先生连续工作年限达20余年,根据上述第(一)项的规定,公司应与梁先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