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妙招”不可为

内容更新时间:2009-09-04 15:21:06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沈先生与刘女士离婚,女儿由沈先生抚养。后沈先生与朱某再婚,为了能生育二胎,沈、朱夫妇一合计,想出了一条“妙计”。今年4月3日,朱某拿着伪造的刘女士的身份证,以刘女士的名义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变更女儿抚养权。承办法官在审看案卷材料时发现破绽,沈、朱二人的诉讼“妙招”随即被揭穿。事后,法院对沈、朱二人各罚款1000元,公安机关对朱某罚款200元并收缴了伪造的身份证。今年6月,获悉上述情况的刘女士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朱某立即停止侵犯她的姓名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在查清了上述事实后,考虑到沈、朱二人能及时认识错误以及其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沈、朱夫妇向刘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点评
     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的生命、身份不可分离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调整的客体,一般而言,人身利益主要包括:人格利益(如生命健康权、名誉权等)、身份利益(如姓名权、名称权等)、特定身份利益(如荣誉权等)。本案涉及的是姓名权的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在本案中,被告夫妻为了达到生育二胎的目的,盗用原告的姓名,以原告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其行为违背了原告的意志,侵犯了原告正当的身份利益,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为此,法院根据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细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被告向原告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的民事责任。(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