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夫”的存款之争
内容更新时间:2009-08-31 10:51:41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年过花甲的黄老太和田老汉因年事已高,出于老有所伴、互相照应的考虑,从1992年2月起,二人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二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7月,田老汉病故,除黄老太这个“老伴”外,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也没留下遗嘱,但田老汉生前在当地一家信用社留下7.2万余元存款。为田老汉办理完后事,黄老太拿着存款凭证到信用社提取存款时,因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材料证实自己的身份,遭到了信用社的拒绝。无奈之下,黄老太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信用社辩称,黄老太领款时既不能提供领款密码,也不能提供其系田老汉合法配偶的证明,信用社只能依据有关规定拒绝支付。
法院经过多方调查取证,查实了黄老太与田老汉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16年之久的事实,依法判决信用社向黄老太支付其“亡夫”的7.2万余元存款及相应利息。
法官点评
本案虽是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但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却是一个婚姻法问题:黄老太与田老汉之间是否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她能否以继承人的身份行使对本案讼争存款的继承权?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要求结婚,应到政府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也就是说结婚登记是婚姻合法成立的程序条件。但由于历史、民俗习惯等原因,结婚登记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广大农村地区或多或少地存在未经登记的婚姻形式,考虑到这一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婚姻法的内容进行细化,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其中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黄老太与田老汉1992年开始共同生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依照上述规定,法院依法确认黄、田二人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黄老太可以作为田老汉的唯一继承人继承本案讼争的存款,信用社应履行储蓄合同的法律义务,支付黄老太存款本金和利息。( 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法院经过多方调查取证,查实了黄老太与田老汉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16年之久的事实,依法判决信用社向黄老太支付其“亡夫”的7.2万余元存款及相应利息。
法官点评
本案虽是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但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却是一个婚姻法问题:黄老太与田老汉之间是否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她能否以继承人的身份行使对本案讼争存款的继承权?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要求结婚,应到政府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也就是说结婚登记是婚姻合法成立的程序条件。但由于历史、民俗习惯等原因,结婚登记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广大农村地区或多或少地存在未经登记的婚姻形式,考虑到这一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婚姻法的内容进行细化,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其中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黄老太与田老汉1992年开始共同生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依照上述规定,法院依法确认黄、田二人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黄老太可以作为田老汉的唯一继承人继承本案讼争的存款,信用社应履行储蓄合同的法律义务,支付黄老太存款本金和利息。( 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