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买卖生纠纷
内容更新时间:2009-08-21 12:04:17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福清某公司应林某的要求,于2006年11月至12月间,以送货上门的方式向林某发送了六单皮带轮和铸铁块共21664.75公斤。收到上述货物后,林某在原告公司制作的出库单上签字确认。公司在多次催讨货款无效后,向法院起诉。法官在审理此案时,惊奇地发现这是一起只有数量,没有价格的买卖合同,当事人成交时对货物的价格没有约定。被告林某向法院表示,其本人并未参与买卖,是他人买走了原告的货物,自己作为中介人在货单上签字,原告运来这批讼争货物,当时的市场价是每吨2600元。原告公司认可被告提出的这一市场价。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县法院判决:被告林某应支付原告福清某公司货款56326.4元。林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二审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是当事人在糊涂买卖过程中而产生的纠纷,这在法院审理的合同案件中是极为少见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买卖合同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而本案当事人在进行交易时却遗漏了价款这一最重要的内容,以致双方发生纠纷时各执一词。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六张出库单上注明了交易时间、货物品名、数量,且被告对在出库单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认定双方交易的情况。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只是在原告与他人之间的买卖起中介作用,并无参与本案买卖之中,但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同时也不符合民事交易的常理,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处,被告予以接收确认,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货物的价格约定不明,但原告公司对被告提出的成交当时的市场价无异议,法院据此下判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督促债务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