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馅饼”变“陷阱”
内容更新时间:2009-07-31 15:32:22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2年11月至2003年11月间,被告人吴某伙同温某(另案处理),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由吴某个人投资经营的某风景区名义,在广州市区等处开设办事处,采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方式吸收公众资金。吴某允诺被害人以4380元至688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风景区的一份旅游卡,便可按所购买的旅游卡数量,按月获取100元至200元不等的奖金,并可在18年至38年内按份分配风景区每年的38%的门票收入。被告人吴某与投资者张某等66人签订合约书,吸收上述被害人资金共计337万余元。其后,被告人吴某以奖金和风景区门票收入分红的形式,仅返还被害人21万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316万余元。2004年7月7日,被告人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某的违法所得3161903.79元,发还被害人。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有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国务院1998年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对此行为有进一步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本案中吴某通过有意的虚假宣传,刻意回避投资风险,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参与投资,其行为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到应的惩罚。
这个案例告诫我们,当天上掉下“馅饼”时,一定要擦亮双眼,保持警戒,看管好自己的钱袋子,别让不法之徒有机可乘。(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