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烧山 父母“买单”

内容更新时间:2009-07-03 11:14:58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今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12岁的莫某带着10岁左右的王某、余某等5个小伙伴,来到姜某承包的一片绿竹林里玩耍。莫某带着伙伴上山采笋并用打火机烧烤笋吃。烧烤完毕后莫某突发奇想,由他和王某负责四处点火,其他4位小朋友用竹枝等物来灭火。他的想法得到其他人的响应。于是,6个孩子齐心扫拢了数堆枯叶,莫某和王某分别手持打火机点燃枯叶,其他4个小孩跟在后面扑火,玩得很是开心。不料一阵大风吹来将点燃的树叶刮向绿竹林,引起山林大火。莫某等人赶下山向大人们求救,在当地17名群众的奋力扑救下,大火被扑灭。但绿竹林已被烧毁近1亩,还烧坏了浇水用的水管200余米,竹林主人姜某还支付了灭火酬劳680元。 火灾发生后,姜某向6个孩子的家长索赔,双方因金额差距甚大而无果。姜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莫某等6人及其家长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1950元。
      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6名家长共同赔偿原告姜某人民币5200元,姜某向法院撤诉。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儿童玩火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设置了监护的法律制度,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并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与民事活动,为他们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对被监护人实施的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无完全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如何确定民事责任的归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有明确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本案六个孩子实施过失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姜某承包的竹林发生火灾,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家长要对此“买单”,以弥补姜某的损失。
      时下,正值孩子们快乐的暑假时光,家长和有关社会组织必须对孩子进行必要的日常生活行为教育,使孩子对自己行为的安全性有一个基本的认识,能理智地意识到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以确保一个安全、欢乐的假期。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