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 构成犯罪受罚

内容更新时间:2009-06-26 11:26:25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29日下午2时许,广州警方在被告人肖某居住的白云区骏景花园骏雅街21号503房内,查获净重90.2克含有3.52%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咖啡色粉末1盆、净重571克含有3.32%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咖啡色粉末1盆、净重821克含有1.29%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绿色粉末4袋、净重264.5克含有0.043%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灰黑色粉末1盒、净重2328克含有1.32%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绿色粉末6袋、烘干机1台、搅拌机1台及电子秤1把。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肖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4074.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肖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度合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我们不会忘记170年前的今天,虎门销烟的浓雾还未消散,悲壮的中国近代史就拉开了帷幕,可以说中国人民争取民族解放的百年抗争就是从禁毒开始。今天是国际禁毒日,我们以此案例来关注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毒品问题的严重性已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我国立法机关在总结以往打击毒品犯罪的经验的基础上,在1997年刑法修订案中专节对毒品犯罪类型进行细化。为了更好地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2月29日出台了《禁毒法》,使禁毒领域的法制进一步得到完善。
      刑法中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故意支配或控制毒品的犯罪行为,是以持有行为本身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一类犯罪。本案被告人肖某未经许可,非法持有毒品达4000余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法院对其作出的刑事处罚是正确的。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