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闹法庭受拘留

内容更新时间:2009-06-19 11:54:59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5月11日,某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方某因为田地界限认定不清引发争吵,后两人冲突进一步升级,张某某用锄头将方某打至轻伤。法庭上,主审法官就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愿意赔偿,但在旁听席上的被告人侄子张某对此不服,在法庭上两次大声叫嚷:“还赔什么赔!”“什么都要赔!”。
      张某的这一举动,引发了在场其他旁听群众的骚乱,部分群众也陆续违反庭审纪律并随意发言,庭审被迫中断。主审法官多次对张某进行制止,但张某拒不服从,仍不停吵闹、喧哗。在警告无效之后,值庭的法警强行将其带出法庭,但张某仍然逗留在法院大厅中大声吵闹,导致庭审再次中断。
  因张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法庭秩序,法院依法对张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并当场对张某执行拘留。
     
法官点评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常发现有一部分人法制观念淡薄,他们无视法律的规定,扰乱法庭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保持良好的庭审秩序,顺利完成审判任务,维护国家司法活动的严肃性,排除诉讼中的妨碍,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在于制裁和教育违反庭审纪律的当事人和旁听人员,体现法律的威慑力。
      在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中,司法拘留是严厉的一种,是在一定期间内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张某在法官警告后,仍然在法庭上叫囔,被法警带出法庭后,还在法院大厅中进行吵闹,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作出十五天的司法拘留的决定是正确的。法院通过制裁张某,不仅教育了广大群众,同时也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神圣和尊严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