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字之罪

内容更新时间:2009-06-12 11:22:56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被告人洪某与妻子黄某经当地法院调解离婚。事后,被告人洪某私自在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经审理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增加“本区延安北新村2幢402室房屋一套”内容,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中也增加了上述内容。随后,洪某持该份变造后的民事调解书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侵占了涉案房屋。
    法院发现上述问题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08年11月,洪某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依法逮捕,并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故意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损害国家机关声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洪某犯罪事实以及其认罪态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点评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它所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一旦生效之后,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权利人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任何组织、个人必须遵从,同时也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为确保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我国诉讼法规定,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后,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不得撤销或更改。
      本案中的被告人洪某为了独自占有共同财产,竟然私自添加法律文书的内容,并通过不法途径达到其非法目的,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构成了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心术不正就有可能使自己鬼使神差地触及刑法的高压线,酿成后悔不及的人生大错,洪某在法院的调解书上添加了几个字,也同时为自己打开了通往牢狱的大门,这个教训是深刻的,值得铭记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