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砍伐承包林 触犯刑法受制裁

内容更新时间:2009-05-22 11:19:02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1988年7月30日,被告人陈甲的胞兄陈乙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承包该村下埔的80亩沙荒地用于植树造林。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甲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向陈乙转包上述其中的20亩林地,欲与陈某某合伙开垦种菜。同年4月14日,被告人陈甲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雇佣吴某、陈某等人砍伐该片林地的木麻黄树,木材体积计26.247立方米。次日,被当地森林公安部门查获。2008年4月16日,被告人陈甲主动到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自己转包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陈甲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点评
      森林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对于调节气候、减少污染、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美化环境等具有不可替代的环保功效,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森林资源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破坏,造成了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较大的威胁。为使森林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出台了《森林法》、《刑法》等一系列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对于滥伐林木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自己承包或转包的林地上采伐林木,事先也要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证,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后,方能从事规定范围内的采伐行为,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刑法的上述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受到了刑事处罚。(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