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飞蛋打的婚外情
内容更新时间:2009-04-24 15:41:03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5年2月,来沪务工女子文某在上海某地租房开店经营小生意。一年后,文某与53岁的已婚房东张某过起同居生活。张某妻子得知后,对文某施以拳脚,并砸了她的小店。2008年10月,这段婚外情因文某怀孕出现裂痕。文某以答应做人流为由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
此后,文某、张某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张某同意补偿文某包括被打产生的医药费、营养费、人工流产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全部费用34万元,并协议于2009年1月25日前付清。然而,协议签订后张某未支付任何款项。文某遂将张某推上被告席,要求其履行婚外恋分手费协议。
据查,34万元的巨额分手费主要由两方面组成:一是张某家人对文某实施殴打、砸店导致的损失;二是文某做人工流产的手术费以及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
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文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原、被告协议中的各项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张某家人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费。二是当事人为结束婚外恋而约定的所谓“分手费”。对于第一部分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债务,应由侵权人承担,而张某本人并非侵权人,原告起诉时所指定的诉讼主体错误,对这一部分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起诉。而第二部分的“分手费”,法院仍没有支持,是因为这一债务的产生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从事各项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民事活动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案中,文某在明知房东张某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同居生活并导致怀孕,当事人的这一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同时也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故原告主张的“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尽管当事人对“分手费”的支付已有明确约定,但由于这一债权来源违法,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为此,法院没有认可当事人订立的这一协议。
通过这一案例,在于告诫广大民众,尤其是中青年女性朋友,要以《妇女权益保障法》所倡导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认真对待自己的恋爱、婚姻,切不可将自己的青春、容颜当作赌注。否则,最终受伤的还是自己。(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
通过这一案例,在于告诫广大民众,尤其是中青年女性朋友,要以《妇女权益保障法》所倡导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认真对待自己的恋爱、婚姻,切不可将自己的青春、容颜当作赌注。否则,最终受伤的还是自己。(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