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弃权属无效

内容更新时间:2009-04-10 14:42:14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8年初,为了能在春节期间赚上一笔钱,王某向朋友张某借款8万元用于从事贩卖活禽生意。不料王某从乡下收购完活禽,在运往城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满车活禽死伤过半,王某本人也身负重伤被送进医院住院治疗,向张某借的钱基本上算是打了水漂,无法按原先约定时间返还所欠张某借款。
      同年12月,王父病故,留下价值约30万元的房产一处。正当张某认为还款时机到了,却不想王某放弃继承权,将其父遗产全部归其母所有。张某一气之下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张某的合法权益,判决认定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法官点评
 
      公民、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过程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也就是民法所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任何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他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否则便是滥用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民法通则》第七条对此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本案涉及到债务人放弃继承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本案被告在其父去世后,依法享有继承权,但也可放弃继承权,其放弃继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这一弃权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目的,即拒绝偿还原告的借款,对原告的合法债权造成了危害,所以法律对这一行为给予了必要的限制,以督促债务人诚实履行其法定义务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