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无主 如何处理?
内容更新时间:2009-01-12 10:24:41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坐落于某市河间路323弄12号前半间约7平方米的一间小房屋,系申请人陈先生之姑母陈老太生前居住使用的私房。陈老太于1989年9月死亡。陈老太与丈夫徐某(于1979年死亡)生前育有一子,名徐某某(于1973年死亡)。陈老太的丈夫徐某及儿子徐某某死亡后,其生活主要由申请人陈先生照料,陈先生对陈老太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陈先生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房屋为无主财产,并要求确认归其所有。
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1994年4月在该院公告栏及上述财产所在地发出认领该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公告期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法院认为,位于该市河间路323弄12号前半间约7平方米房屋确属无主财产,依法应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鉴于申请人陈先生对原房屋所有人陈老太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4条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应当从该无主财产中分给陈先生适当的财产。但是,该无主财产价值不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无多大实际意义。因而,申请人陈先生要求将上述无主财产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应予支持。据此,该院于1995年8月判决如下:
河间路323弄12号前半间房屋归陈先生所有。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1之规定,本判决为生效判决。
坐落于某市河间路323弄12号前半间约7平方米的一间小房屋,系申请人陈先生之姑母陈老太生前居住使用的私房。陈老太于1989年9月死亡。陈老太与丈夫徐某(于1979年死亡)生前育有一子,名徐某某(于1973年死亡)。陈老太的丈夫徐某及儿子徐某某死亡后,其生活主要由申请人陈先生照料,陈先生对陈老太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陈先生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房屋为无主财产,并要求确认归其所有。
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1994年4月在该院公告栏及上述财产所在地发出认领该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公告期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法院认为,位于该市河间路323弄12号前半间约7平方米房屋确属无主财产,依法应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鉴于申请人陈先生对原房屋所有人陈老太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4条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应当从该无主财产中分给陈先生适当的财产。但是,该无主财产价值不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无多大实际意义。因而,申请人陈先生要求将上述无主财产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应予支持。据此,该院于1995年8月判决如下:
河间路323弄12号前半间房屋归陈先生所有。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1之规定,本判决为生效判决。
法官点评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无主案是指财产的所有权人不明或者已经消失,财产处于一种无人管理的状态,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任其灭失,将导致社会财富的减少,不利于发挥物的效用,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在1991年修订时,专门在特别程序一章中规定了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使得这类案件的审理有法可依。认定财产无主案,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被认定的财产须是有形财产。如果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则由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进行调整。2.财产所有权人不明确或已经消失,财产归属问题处于悬空状态。3.财产无主状态持续一段时间。4.由申请人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的申请书中必须载明: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财产的种类、数量、形态及财产的具体所在地、申请认定无主财产的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这类案件,适用的是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不同,无须开庭审理。法院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后,要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法院将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间一年。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法院将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若有人前来认领,或者查清财产原主或其继承人的信息,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案财产被认定为无主财产,法院判决该财产归申请人陈先生所有,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陈先生并非陈老太的继承人,但其对陈老太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由于陈老太遗留的财产价值不大,判决归陈先生所有,是对其孝敬陈老太的一种法律肯定,有利于在社会中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
法院审理这类案件,适用的是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不同,无须开庭审理。法院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后,要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法院将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间一年。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法院将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若有人前来认领,或者查清财产原主或其继承人的信息,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案财产被认定为无主财产,法院判决该财产归申请人陈先生所有,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陈先生并非陈老太的继承人,但其对陈老太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由于陈老太遗留的财产价值不大,判决归陈先生所有,是对其孝敬陈老太的一种法律肯定,有利于在社会中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