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家下落不明 妻子申请宣告死亡

内容更新时间:2008-12-12 15:00:28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杨女士与被申请人郑先生系夫妻关系。1996年8月19日,郑先生不知何故离家出走,一直未归。郑先生离家出走时年事已高且身患严重肝炎、精神疾病等。家人及单位曾多处寻找,并于1999年11月在当地登出寻人启事,但仍旧杳无音讯。杨女士先后于2002年8月和2005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郑先生死亡。均因申请人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供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公民下落不明,不能生还的证明而被驳回。2006年3月申请人杨女士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出具了郑先生原所在单位某水文站和当地镇人民政府证明,要求依法宣告郑先生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郑先生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长达近十多年,虽经家人及单位积极寻找但均无音讯。并且,郑先生在离家时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申请人已提供了有关机关证实郑先生难以生还的证明,故法院对申请人请求宣告郑先生死亡的申请应予以支持,并依法判决:宣告郑先生死亡,死亡日期为2007年3月25日。
法官点评
      公民失踪的现象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如果失踪时间太长,可能会造成某些法律关系会久拖不决,对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不利的影响,为此各国民法、民事诉讼法分别从实体、程序上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作出了相应的规范,以利于有关利害关系人实现合法权益清除不必要的障碍。
      公民的死亡意味着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要发生相应的权利转移。在民法中,死亡分为自然死亡与推定死亡两种,本案所涉及的宣告死亡属于推定死亡,是法律对下落不明人进行的死亡推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宣告死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如系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具备了宣告死亡条件的,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法院在受理后,首先要发出寻人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这与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相同。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法院将宣告其死亡,并确定死亡时间。下落不明人被宣告死亡后,将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如婚姻关系将终止、发生财产继承等。但如果被宣告死亡出现后,经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将撤销原判决。原取得其财产的当事人应返还财产,其配偶如果未再婚的,其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