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债权不受保护

内容更新时间:2008-12-03 09:10:51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6年秋,赵某和朋友李某相约一起赌博,事后欠了李某4万元钱。后因赵某迟迟未还赌债,李某于同年12月1日将赵某控制在当地一家浴池,要求其还清债款。在李某胁迫下,赵某还了1.5万元后,又写了一张2.5万元的借条。
      此后,李某拿着这张借条找赵某要钱,赵某称自己无钱可还。2008年1月16日,李某将赵某起诉到当地法院,要求赵某偿还欠款2.5万元及其利息。法院经过审理,在查明了上述案件事实后,一审判决认定李某和赵某之间的债务是非法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后,认定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赵某欠李某现金2.5万元确系赌债,遂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的借款合同是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的必备条件,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使之归于无效,无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发生拘束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这五种情形的合同如果履行后,对社会将产生很大的危害性,法律将这类合同归于无效,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规范民间交易行为,促进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将起到有力的法律保障作用。
      本案中当事人李某的行为是以一种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称之为“规避”,是指行为人假意设立一个合法行为,并借此行为达到其所设想的非法目的。本案看似借款合同关系,单从借条内容本身进行审查,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的债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如进一步审查案件的来龙去脉,可知该借条是由赌博这一违法行为衍生出来,李某为完全实现其赌博过程中的非法利益,逼迫赵某写下欠条,试图将其赌博所得作“合法化”的处理,达到其非法的目的。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债权来源于非法渠道,自然也就不受法律保护。(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