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解除合同 事后不能反悔

内容更新时间:2008-11-21 10:42:31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2年3月,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农场订立了一份《承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承包农场的一块约47亩的荒地,用于养牛,承包期限15年(从2002年3月至2017年3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农场的上级全面征用,原告不能干涉,但农场应减去当年承包金和押金。合同订立后,刘某向农场交付了承包押金1800元。2003年11月,因农场所在地的镇政府要对农场土地进行全面开发。农场于同年12月,通知刘某其承包地在征用范围内,要求原告不得种植农作物。刘某随后按农场的要求撤出了承包地,农场于2004年将原告的承包地及其他土地转包给他人,用于观光农业开发。事后,原告认为被告农场、镇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合同权利,为此于2007年9月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先订立的承包合同有效,并要求农场退还2003年度承包款。在庭审过程中,两被告同意将2002年及2003年度的承包金、押金退还原告,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履行本案讼争的承包合同的过程中,农场按双方合同的约定,将土地被上级征用的事项告知原告,原告当时未表示异议,并主动撤出了承包地,双方以实际行为终止了合同的效力,现原告在时隔三年多后,向法院主张原合同继续有效,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并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农场应退还原告的承包金、押金。
      刘某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到合同的解除权问题,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或生效后,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由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作出意思表示,终止合同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对合同的解除分为两种:一是约定解除,二是法定解除。在约定解除形式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时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后单独订立一个解除协议。如果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熟时,当事人一方就享有解除权,但有了解除权并不一定就导致合同效力的终止,还要由解除权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告知对方终止合同履行,对方在收到通知后,合同才算解除。对方如对此有异议,可以按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在本案中,尽管农场发出的通知并不完全符合双方之间关于解除的合同约定,但刘某在收到农场通知后,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则视为其认可了农场提出的解除承包合同的行为,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因双方之间的合意而得以解除,刘某在三年多后表示反悔,则有悖于诚实信用的民事交易原则,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