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面报道 没有侵权
内容更新时间:2008-11-11 10:34:13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原告向老太的丈夫早故,夫妻俩共生育有七个子女,其中五个子女早年病亡,只有大女儿和三女儿健在,均已结婚出嫁。女儿出嫁后,向老太独自一人生活。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向老太因年老被所在的生产队列为五保户,由生产队负责供养。
1983年初,罗某因工作关系认识了向老太,并认其为义母,主动承担起赡养义务,双方以母子相称,向老太与罗某一家共同居住生活,多年来和睦相处。罗某孝敬老人的事迹经当地有关部门推荐、上报后,其本人被国家有关部门授予全国敬老好儿女金榜奖。
罗某从北京载誉归来后,被告某报社在其《周末版》刊载了由被告覃某、阙某撰写的《他从北京载誉归来》一文。该文第一部分以“路遇孤老”为主题,文中提到“向老太的4个孩子不幸都已夭折……,几十年来她孤独一人,无依无靠……”。
向老太和两个女儿见到上述文章后,以文中所说向老太为孤老、四个孩子已夭折,使其母女三人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名誉权受侵犯为理由,于是将其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和交通费、诉讼费等其他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未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向老太的丈夫早故,夫妻俩共生育有七个子女,其中五个子女早年病亡,只有大女儿和三女儿健在,均已结婚出嫁。女儿出嫁后,向老太独自一人生活。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向老太因年老被所在的生产队列为五保户,由生产队负责供养。
1983年初,罗某因工作关系认识了向老太,并认其为义母,主动承担起赡养义务,双方以母子相称,向老太与罗某一家共同居住生活,多年来和睦相处。罗某孝敬老人的事迹经当地有关部门推荐、上报后,其本人被国家有关部门授予全国敬老好儿女金榜奖。
罗某从北京载誉归来后,被告某报社在其《周末版》刊载了由被告覃某、阙某撰写的《他从北京载誉归来》一文。该文第一部分以“路遇孤老”为主题,文中提到“向老太的4个孩子不幸都已夭折……,几十年来她孤独一人,无依无靠……”。
向老太和两个女儿见到上述文章后,以文中所说向老太为孤老、四个孩子已夭折,使其母女三人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名誉权受侵犯为理由,于是将其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和交通费、诉讼费等其他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未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嘉宾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报道内容是罗某孝敬老人的事迹,属于正面新闻报道,目的在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尽管在报道中出现了“孤老、孩子夭折、向老太无依无靠”等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词句,但这应认定为是覃某、阙某在写作中对字、词运用上的不严谨所致,并非针对贬低原告的名誉权而为,且这一行为也是有因可寻的,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进一步分析,向老太在女儿出嫁后,一人独居生活,女儿只是偶尔回娘家探望母亲,这样给他人形成向老太在与罗某一家共同生活前,其生活处于孤独无助的状态,即使有女儿但也形同孤老。向老太的女儿认为,报道使社会对其有不孝女的看法,应该说这是存在的,但是造成这样的评价并非源自于报道产生,而是其自身的行为所致,两个女儿认为报道侵犯其名誉权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报社的报道行为并没有损害原告的名誉权,其报道的行为是合法的,法院为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明天是记者节,是全国新闻从业人员节日。近年来,随着新闻业的不断发展,新闻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新闻报道对弘扬正气、促进社会进步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现实情况也告诉我们,新闻监督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旦偏离轨道和方向,其所产生的“杀伤力”同样也将是不可低估的,这是新闻报道切不可忽视的一面。(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
明天是记者节,是全国新闻从业人员节日。近年来,随着新闻业的不断发展,新闻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新闻报道对弘扬正气、促进社会进步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现实情况也告诉我们,新闻监督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旦偏离轨道和方向,其所产生的“杀伤力”同样也将是不可低估的,这是新闻报道切不可忽视的一面。(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