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先期违约 被判赔偿差价
内容更新时间:2008-10-10 15:15:08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8年2月6日,原告区女士在北京某宾馆预定了标准客房一间。当时双方约定每天房费按298元结算,入住日期为2008年8月16日至24日,宾馆要求原告付100元定房押金以保证住房,其余房款入住时再付。5月6日,区女士带着房款准备提前付费。此时,宾馆明确告知原告,客房已全部包出去了,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区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宾馆赔偿原告的住房损失10064元,并双倍返还定金200元。
宾馆在庭审中辩称,区女士当时预定了客房,但有旅行社包了一个月的客房,宾馆不可能因为原告一个人就将房间空着。5月6日宾馆通知区女士房间定不成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宾馆同意双倍返还定金,但不同意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客房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宾馆明确表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区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区女士提前数月预定客房,既是为了到时有客房保障,也是考虑到奥运会期间客房价格上涨的因素。北京地区奥运会期间三星级宾馆的价格为1600元左右,区女士不可能以298元的价格享受到相应的客房住宿,中间的差价应当由宾馆负责赔偿。
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宾馆赔偿原告损失10064元,并双倍返还定金200元。
2008年2月6日,原告区女士在北京某宾馆预定了标准客房一间。当时双方约定每天房费按298元结算,入住日期为2008年8月16日至24日,宾馆要求原告付100元定房押金以保证住房,其余房款入住时再付。5月6日,区女士带着房款准备提前付费。此时,宾馆明确告知原告,客房已全部包出去了,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区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宾馆赔偿原告的住房损失10064元,并双倍返还定金200元。
宾馆在庭审中辩称,区女士当时预定了客房,但有旅行社包了一个月的客房,宾馆不可能因为原告一个人就将房间空着。5月6日宾馆通知区女士房间定不成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宾馆同意双倍返还定金,但不同意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客房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宾馆明确表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区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区女士提前数月预定客房,既是为了到时有客房保障,也是考虑到奥运会期间客房价格上涨的因素。北京地区奥运会期间三星级宾馆的价格为1600元左右,区女士不可能以298元的价格享受到相应的客房住宿,中间的差价应当由宾馆负责赔偿。
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宾馆赔偿原告损失10064元,并双倍返还定金200元。
嘉宾点评
在合同法中,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或内容,相互协作,全面、正确地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过程。依法缔结的合同一经成立,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这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我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的民事法律对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宾馆的违约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先期违约,也称预期违约,指的是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一方以语言、行为或其他方式表示其届时将不能履行事先约定的合同义务,使原先订立合同的目的的实现成为不可期待。《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今年2月成立,合同履行时间在8月,宾馆在5月明确告知区女士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正当理由。这样宾馆构成了先期违约,由于宾馆的违约,使得区女士要在8月奥运期间获得同等规格、质量的宾馆服务,就得支付比原先合同约定更高的价款,这其中的差价损失就是区女士的预期损失,为此区女士要求宾馆承担该损失的主张具有合法的依据,同时由于宾馆无法履行合同,还得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承担双方返还定金的义务。法院为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支持了区女士的诉讼请求。(记 者 陈建鋆 点评嘉宾 叶遵义 )
在合同法中,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或内容,相互协作,全面、正确地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过程。依法缔结的合同一经成立,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这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我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的民事法律对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宾馆的违约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先期违约,也称预期违约,指的是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一方以语言、行为或其他方式表示其届时将不能履行事先约定的合同义务,使原先订立合同的目的的实现成为不可期待。《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今年2月成立,合同履行时间在8月,宾馆在5月明确告知区女士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正当理由。这样宾馆构成了先期违约,由于宾馆的违约,使得区女士要在8月奥运期间获得同等规格、质量的宾馆服务,就得支付比原先合同约定更高的价款,这其中的差价损失就是区女士的预期损失,为此区女士要求宾馆承担该损失的主张具有合法的依据,同时由于宾馆无法履行合同,还得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承担双方返还定金的义务。法院为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支持了区女士的诉讼请求。(记 者 陈建鋆 点评嘉宾 叶遵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