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玩笑开过头 送自己进班房

内容更新时间:2008-09-27 09:24:44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1岁的杨某案发前是浙江个体经营户。2008年4月19日16时许,从广州进货后,杨某乘坐广州开往南京西的K528次旅客列车回浙江。在火车上,杨某看到该次列车对外公布的服务监督电话,为了打发无聊的时间,就拿起手机给监督电话发了一条信息:“K528,13号车厢96座黑色袋子有炸弹,快来”。列车长接到信息后立即报警,乘警随即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召集列车值乘人员对车厢行李及旅客身份进行全方位搜索检查。上海、南昌铁路公安局紧急向该次列车增派30余名民警,同时调集百余名民警及联防保安人员,对该次列车沿途停靠各站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对站台、进出站人员及物品逐一进行检查。通过搜索检查,未发现爆炸物和爆炸装置。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次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义乌火车站站台将杨某抓获。杨某交待,该信息是他编造的。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编造运行中的旅客列车上有爆炸物的恐怖信息,致使公安机关及铁路相关部门出动大批警力及人员进行搜索查找,均未发现爆炸物,其行为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触犯刑律,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法院鉴于被告人杨某能自愿认罪,且系初犯,从教育、挽救青少年的目的出发,酌情从轻作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的判决。
嘉宾点评
      本案被告人杨某所犯的编造恐怖信息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第291条进行了补充修改后新增的罪名,指的是编造对人身、财产造成爆炸、生化、放射等各种威胁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这一犯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和公众对社会公共场所利用的权利。《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随着社会的进步,公共场所、公共生活的有序与安全,与每个人的自身安全紧密相联。通讯业的发达也使得我们的信息数量日渐庞大,其中不乏本案类似的虚假恐怖内容的信息。尽管公共安全的虚假信息不足以成为损害公共安全和秩序的物质要素,但是会在客观上误导社会公众,引起社会大众的心理恐慌,损害公众对公共安全的信心,实际上也是破坏正常的公共秩序。本案案例告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做事必须考虑后果,否则开过头的玩笑或者一时失当的举动都会让自己一不小心滑入犯罪的泥潭,其下场真是可悲又可叹。(记   者     陈建鋆 点评嘉宾  叶遵义  王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