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被窃取 损失自己担

内容更新时间:2008-08-22 22:00:43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5年8月,汪女士在建行某分行办理了一张龙卡,并与建行签订了一份领用合约。2006年6月8日,汪女士在建行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时,被犯罪嫌疑人窥得密码。在交易结束即将按退卡键时,汪某受犯罪嫌疑人的诱骗低头寻物,犯罪嫌疑人则趁机成功换卡。汪女士的龙卡上当时有存款24万余元,在随后的短短2小时内,犯罪嫌疑人通过在ATM机上取款、转帐、在龙卡特约商户消费和人工柜台取现金等方式将卡内资金盗走。其中犯罪嫌疑人分4次在银行所属的4个分理处人工柜台共支取现金13.7万元。汪女士认为,该4笔业务的损失是由于银行未按1996年《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和人民银行的规定要求出示身份证核对并进行登记所致。遂将建行告上法院,要求建行赔偿损失13.7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领用合约》中,对一日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是否要求取款人出示身份证件,未作约定,且原告引用的1996年《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已于2006年1月1日作废,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在人工柜台被提取的4笔款项均在5万元以内,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建行不需对有效证件进行审查,并且一日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备案登记是否需取款人的身份证件,亦无相关规定。故汪女士所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汪女士的诉讼请求。
      汪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嘉宾点评
      本案是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在民法上,储蓄合同属于服务合同,是指个人将其所有的金钱存入银行,银行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银行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关于原告取款方式上采取按密码取款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要求原告在合同订立后,负有妥善保管存折、信用卡以及防范密码泄露的义务。银行在本案中对汪女士的存款被他人盗取这一过程中并无任何违规行为,也没有违反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储蓄卡领用合约》的约定,银行对汪女士的损失没有过错。汪女士的损失完全系自己疏于大意,缺乏相应的防范措施,以致于自己的密码被犯罪分子窃取,其要求被银行赔偿其损失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故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通过这一案例,告诉读者在金融活动过程中,必须要有金融风险的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对自己的存折、存单、信用卡等储蓄凭证要进行妥善保管,同时在金融活动过程中或与他人交往中,应密切注意自己的取款密码不被泄露。而银行作为储蓄机构,应对尽可能为储户提供安全交易的环境,帮助储蓄学会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减少储户不必要的损失,同时提高自身的商业信誉。(记   者     陈建鋆 点评嘉宾  叶遵义  王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