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申请 不予执行

内容更新时间:2008-08-15 14:52:27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王某因急需资金筹办婚礼,于2004年4月3日向朋友张某借了一万元,王某当天向张某出具了一张借条,书面承诺当年10月3日还清借款本息。借款到期后,张某向王某催要借款,王某以自己生意经营亏损为由,没有按照原先的承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经多次交涉未果,张某于2005年2月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违约金。王某对张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均给予认可,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05年3月9日随即达成一致协议:王某于2005年6月30日一次性还清张某借款一万元及利息1000元。法院当天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调解书。2005年6月30日,张某要求王某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王某当即还了1000元。后因双方忙于各自的事务,张某很少联系王某。2006年7月13日,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法官审查后,告知其已过了申请执行的期限,不予立案受理。
嘉宾点评
      民事诉讼法设立执行程序,其目的在于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权利人受损的民事权利得到兑现或恢复。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这是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的期间的规定,这里“期间”属于不变期间,是法院、当事人都不能变更的期间。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调解结案后,如果王某没有即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债务,作为权利人的张某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启动执行程序,使法律文书上的权利通过执行变成实实在在的利益所得。本案中,执行期间从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即2005年6月30日后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在一年内未向法院申请执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将失去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法院将不予受理其执行申请。
      为了最大限度地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期限进行修改,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也就是说,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裁判文书履行自己的义务,权利人经催告后,执行时效从催告后重新计算,但权利人要注意保留有关催告的证据材料。(记   者     陈建鋆 点评嘉宾  叶遵义  王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