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违规使用奥运标志

内容更新时间:2008-08-08 13:36:44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今年1月,某广告公司在未获得国际奥委会及北京奥组委的授权许可情况下,在市区的公交车停靠站等候车亭多块广告牌上喷涂带有奥林匹克会微标记的内容。左边广告内容为:“为祖国争光,为奥运添彩”,中间位置为第29届北京奥运会会微标记,下方落款为“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地址及咨询电话。相连的右边广告牌内容为“巴士广告,助客户成功,促自己成长”。在公交车上,车身广告、拉手广告、座椅广告,下方落款与上同一公司名称、地址及咨询电话。
      2月27日,当地工商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了上述情况后即开展调查。工商局认为:广告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将奥林匹克标志运用于宣传自己企业的商业广告中,具有潜在的商业目的,基于广告公司认识态度诚恳及时,工商局决定给予从轻处罚,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广告公司不服,认为自己做的是支持奥运、宣传奥运的公益广告,没有将奥运标志用于商业目的,工商局以原告侵权为由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为此于2008年4月7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广告公司在宣传奥运的同时,也在宣传和提升自己公司的形象,广告内容具有潜在的商业目的,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嘉宾点评
      为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我国于2002年2月颁布并于同年4月开始实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本案原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广告位上发布的带有奥运标志的广告行为,虽然广告内容含有宣传奥运、弘扬民族精神的公益内容,但同时又在广告下方标明了原告企业名称、地址及咨询电话,相邻广告载明了原告企业经营服务内容及商业信息,其潜在商业目的明显。原告的这一广告行为符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即是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行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作为负有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职责的工商行政机关,在认定了原告的侵权行为成立后,依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局依此对原告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符合《条例》的规定,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处罚适当,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为此判决驳回了广告公司的诉请。这一判决结果,对其他违规使用奥运标志行为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今晚,圆中国人百年奥运梦想的第29届北京奥运会即将在宏伟的鸟巢拉开帷幕,四年一度的奥运战火即将点燃,在享受这一激情四射的奥运盛宴时,别忘了保护奥运标志也是你我共同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