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着合法外衣的逃债伎俩

内容更新时间:2008-07-18 14:41:30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债务人黄某和吕某原系夫妻。2003年1月,黄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吕某作为其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也在合同上签字,前后共计支付房款20余万元。2003年12月,黄某向毛某借款15.6万元。2004年6月,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上面载明房屋所有人为黄、吕二人的未成年儿子黄某某。2007年1月,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和吕某归还欠款15.6万元,法院依法支持了毛某,要求黄某、吕某共同承担欠款的诉讼请求,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黄某和吕某迟迟不肯履行相应义务,归还欠款。毛某认为,黄某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尚无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的儿子名下,实际上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目前又迟迟不肯归还自己的欠款,明显已经损害了他的利益,于是又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黄某和吕某将房子无偿转让登记在其儿子名下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和吕某的行为显然属于赠与,且因房屋产权所有以登记为准,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生在2004年6月,即黄某和吕某的赠与行为实际完成于2004年6月,其与毛某的债务纠纷则发生于2003年12月,黄某和吕某明知赠与行为可能会损害毛某的利益,其事实上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损害了毛某的利益,故作出法院判决撤销了黄某、吕某向其子无偿赠与房屋的行为。
嘉宾点评
      “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思想”,也是民法最为重要的价值理念,指在私法领域,人们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事务以及确定与他人之间缔结各种法律关系。意思自治的真谛是自由的价值观,在民法领域里具体表现为债权法的合同自由、物权法的所有权自由、亲属法的婚姻自由和家庭自治以及继承法中的遗嘱自由等等。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记住,任何自由都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得不到法律的认可,还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黄、吕二人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其子,单纯地看,他们的这一行为应属于合法行为,但实际上,他们这种赠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赠送,只不过是借赠与之名,达到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法院判决,损害权利人利益的非法目的,对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行为,民法上称之为规避,由于这一行为的目的具有恶意性、非法性,所以民法对这种披着合法外衣的行为认定为无效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
      对于有执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记   者     陈建鋆 点评嘉宾  叶遵义  王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