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孩子远离毒品

内容更新时间:2008-07-04 17:11:01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崔某(1979年出生)吸毒之后,于2000年3月上旬在家中诱使张某某(男,1983年出生)仿效其吸食毒品。同年3月中旬某晚,崔某携所买的毒品至朋友印某家中,对在场的印某(男,1984年出生)、张某某和钱某(男,1978年出生)等人宣扬吸食毒品能治感冒、脚痛等病,会产生“飘”的感觉等,并当场演示吸食毒品的方法,引诱、唆使印某、张某某和钱某仿效其吸毒。同年3、4月间,被告人崔某在方泰镇孙某家中,以与上述相同方法诱使孙某(男,1979年出生)等人吸食毒品。之后,印某、张某某、钱锋、孙某及倪某某(男,1978年出生)等人多次凑钱由被告人崔某购买毒品后多次吸食。公安机关于2000年11月13日将被告人崔某等查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但其引诱、教唆他人吸毒多人多次,情节较为严重,且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毒,还有劣迹,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崔某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嘉宾点评
      毒品是能够使人形成瘾癖,并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根据毒品的药理及成因,通常将毒品分为两大类型:一是麻醉毒品,如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等,这是常见毒品犯罪主要涉及到的毒品种类;二类属于精神药品,如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抑制作用的抑制剂、引起中枢神经产生兴奋作用的兴奋剂、使人产生幻觉的致幻剂。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专门对此作出规定,细化各类毒品犯罪行为的定罪和量刑。
      对本案中所涉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353条有明确的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今天以此案例告诫家长、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毒品的“魔爪”开始伸向未成年人,使得一些花季少年身心深受“毒”害,让孩子远离毒品,辩别毒品、认识毒品的危害,珍惜宝贵的生命已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当务之急。160多年前的鸦片战争让中国人民饱受了长达百年的种种苦难,21世纪的今天,我们相信正义的法治一定会打赢这场世界范围内的反毒战争。(记   者     陈建鋆 点评嘉宾  叶遵义  王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