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有规则 跳槽要慎重

内容更新时间:2008-05-16 09:35:45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杨女士原为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任职期间从事电信运营商市场的售前支持工作,担任高级产品经理。2000年11月13日,思特奇公司与杨女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杨女士在离开该公司后一年内,不得组建、参与组建、参股或受雇于从事电信运营业务支撑系统及增值业务应用系统(技术、产品、服务的名称)生产或经营的企业及与其密切关联的企业。《协议》中规定,杨女士在离职后应按时向思特奇公司提交实际、有效的从业证明;思特奇公司每年需向杨女士支付离职前一年实际获得工资总额二分之一的补偿费。同时还约定:如果杨女士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条款的,除应返还思特奇公司己经支付的补偿款外,还应向思特奇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协议约定补偿费总额的50%。
  杨女士于2004年8月5日从思特奇公司离职。2004年9月1日,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思特奇公司邮寄了一份杨女士在该公司工作的就业证明。9月7日,原告思特奇公司向杨女士支付了第一期补偿费5000元。杨女士离职后实际是到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任职。亚信公司与思特奇公司均是中国电信等电信运营商指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和服务提供商,属于同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
  思特奇公司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杨女士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经一审、二审后,法院最终判决:杨女士应向思特奇公司返还第一期补偿费5000元并偿付违约金21334.25元。杨女士在返还补偿费并偿付违约金后,仍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嘉宾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竞业限制指的是劳动者离职后的一段期限内,禁止从事某些特定范围的工作,以保护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在此期限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适用对象:限于用人单位高级技术、高级管理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期限:自劳动者离职后不超过两年。3.目的: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4.义务:在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遵守保密义务,如违反约定,则要向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的杨女士离职后在竞业限制义务期内到亚信公司工作,因亚信公司与思特奇公司属于同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商业竞争对手",因此杨女士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按照约定,杨女士应向思特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她在返还补偿费并偿付违约金后,仍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对白领阶层而言,在自己人生的黄金时间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这是人之常情,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游戏规则",如果自己背信弃义,违反了这些规则,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也是要千万记住的职场规则。本案被告杨女士败诉,可以说就是一个生动、现实的案例,告诫白领阶层不要忘记劳动法不仅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诉求也要给予支持。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嘉宾  王晓东 叶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