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 害人害己
内容更新时间:2008-05-09 14:27:22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初,粟某某到医院检查,被医生告知患有性病。3月13日晚,粟某某在“花柳病”染身的情况下,仍未改寻花问柳的恶习,与朋友王某某一同到上街某理发店找“小姐”玩乐,在与卖淫女商定好嫖资后,粟某某进行嫖娼。在双方肮脏的肉体交易过程中,早已守候在附近的公安民警当机立断,冲入店内,当场将嫖客、娼妓一举擒获。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经省皮肤病院检查,粟某某被诊断患有严重的梅毒。检察机关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后,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以被告人粟某某犯有传播性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嘉宾点评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受腐朽思想的侵蚀,性道德在部分人群中的沦丧导致卖淫嫖娼这一旧社会遗留的丑恶现象死灰复燃,性传播疾病在中青人中逐年增加,甚至开始向老年、少年人蔓延,破坏了众多的家庭幸福安宁的生活环境。此外,因卖淫嫖娼而引发的杀人、伤害、抢劫、吸毒等恶性违法犯罪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稳定。为严厉打击这一违法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将传播性病的行为确定为犯罪,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对此罪作了独立的专条规定,其中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认定传播性病罪,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1、主观方面,被告人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这里的“明知”分为确知、推定明知两种认识方式,如:在实施犯罪行为前,被告人经医院诊断为性病的,应属于明知;虽未经医院诊断,但结合自己的生活经验、医学知识应当知道患有性病的,应属于推定明知。2、客观方面,被告人患有严重的性病。根据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严重性病包括:淋病、梅毒、爱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病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8种性病,这些性病基本上通过性行为进行传播,且传播性强、危害性大。其他性病则不在刑法的调整范围内。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人粟某某是否明知其患有严重性病而进行嫖娼行为,这是判断粟某某是否构成该罪的一个重要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行为人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已患有严重性病的。2007年初,被告人粟某某到医院检查时,医生已告诉他得了性病;其妻曹某某证实:在2007年1月前,被告人粟某某曾告诉她得了性病,她因害怕被传染而没有与其过性生活。故被告人粟某某是在明知患有性病的情况下去嫖娼的。从福建省皮肤病性病防治院疾病证明书可证实:被告人粟志超诊断为隐性梅毒,属于严重性病。
以上情况说明粟某某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传播性病罪的规定,其嫖娼行为构成了犯罪。至于粟某某在嫖娼后,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认定传播性病罪,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1、主观方面,被告人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这里的“明知”分为确知、推定明知两种认识方式,如:在实施犯罪行为前,被告人经医院诊断为性病的,应属于明知;虽未经医院诊断,但结合自己的生活经验、医学知识应当知道患有性病的,应属于推定明知。2、客观方面,被告人患有严重的性病。根据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严重性病包括:淋病、梅毒、爱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病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8种性病,这些性病基本上通过性行为进行传播,且传播性强、危害性大。其他性病则不在刑法的调整范围内。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人粟某某是否明知其患有严重性病而进行嫖娼行为,这是判断粟某某是否构成该罪的一个重要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行为人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已患有严重性病的。2007年初,被告人粟某某到医院检查时,医生已告诉他得了性病;其妻曹某某证实:在2007年1月前,被告人粟某某曾告诉她得了性病,她因害怕被传染而没有与其过性生活。故被告人粟某某是在明知患有性病的情况下去嫖娼的。从福建省皮肤病性病防治院疾病证明书可证实:被告人粟志超诊断为隐性梅毒,属于严重性病。
以上情况说明粟某某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传播性病罪的规定,其嫖娼行为构成了犯罪。至于粟某某在嫖娼后,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嘉宾 王晓东 叶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