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版权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内容更新时间:2008-04-24 23:47:47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龙乐公司是一家电信增值业务内容提供商,该公司将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天不下雨天不刮风》、《美人吟》两首歌曲提供给三稷、飞迅两公司,共同经营电话彩铃业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发现这一情况后,分别向三稷公司、飞迅公司发函,表示自己拥有上述两首歌曲的著作权,两公司使用上述歌曲构成侵权。三稷、飞迅公司收函后,暂停与龙乐公司的合作。龙乐公司认为,音著协的行为影响了该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该公司商业信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起诉要求音著协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音著协作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函行为属于代表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龙乐公司的诉讼请求。
      龙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嘉宾点评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天以此案例来介绍与我们生活联系密切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应用于生产、流通领域内的文艺作品、科技发明等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又叫智慧财产权、智力成果权,与物权、债权等民事权利不同的是,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无形财产,同时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案是一起因著作权保护而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本案被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正是这样的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得到了涉案歌曲作者的授权之后,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有关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维权活动。龙乐公司关于音著协无权对涉案歌曲的网络传播权进行管理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没有支持。本案中,未经作者同意,原告在音乐作品的使用方式上不得违背已有的约定,音著协的发函行为是一种受托后的主张权利行为,函件内容并没有贬低原告的商业形象,也没有给原告的经营造成其他损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音著协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原告的诉请。(记   者     陈建鋆 点评嘉宾  叶遵义 王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