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赔偿 抗拒执行也会构成犯罪

内容更新时间:2008-04-18 10:59:43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2年10月,黄先生驾驶被告人王某所有的帕萨特牌轿车,在公路上将陈女士撞伤,由于在赔偿问题上,双方达不成一致协议,陈女士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黄先生、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于2006年1月作出判决,黄先生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并由车主王某承担垫付责任。法院判决生效后,陈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因黄先生经济能力有限,无力承担赔偿义务。法院为此发出执行通知,要求王某先行堑付赔偿款,但王某收到通知后,却四处躲藏,逃避承担民事责任,并于2006年7月将房屋抵押借款10万元另作他用,拒不执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后在社会各方的共同配合下,法院于2007年8月找到了王某,并于同年10月1日将其依法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19万余元赔偿款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故依法判决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
嘉宾点评
      本案系一起妨害司法活动的刑事犯罪案件。以往,由于对制裁这类犯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理解上的歧义,不利于进行具体操作,因而对惩处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行为显得较为疲软,尤其是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大都是由法院采用民事制裁措施进行处罚,真正给予刑罚处罚的极少,使得法律的震慑力被削弱,客观上也助长某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抗拒执行的嚣张气焰,这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人民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它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积极履行,其他单位、个人有义务配合法院做好案件的执行工作。为更好地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第313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为便于贯彻执行刑法关于此罪的有关规定,从法律制度上解决社会各界关注的“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专门作出《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对此条作出立法解释,将刑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在司法实践中也就更具有可操作性。
      本案被告人王某,在其有能力执行判决所确定的民事义务的情况下,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抗拒法院的执行,具有社会危害性,已构成犯罪,其犯罪情节在程度上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故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作出上述刑事判决。(记   者     陈建鋆 点评嘉宾  叶遵义 王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