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收费应返还
内容更新时间:2008-04-11 19:23:30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3日上午,原告张女士持300张一元的人民币到某银行许昌分行的营业部办理存款业务,该行员工在清点张女士的零钞后,收取其零钞清点手续费10元,并出具银行联机收据,但未出示收费的合法依据。在与银行交涉无果后,张女士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该银行许昌分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0元手续费,赔偿10元误工费,并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女士在被告某银行许昌分行的营业部办理存款业务时,被告向其收取10元零钞清点费,但未能提供收费的合法根据,该行为属不当得利,原告要求其返还10元手续费于法有据。但所提10元误工费及书面赔礼道歉证据及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经多次调解无效后,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某银行许昌分行三日内返还原告张女士现金10元。
嘉宾点评
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使自己获得不当利益的民事行为,得到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人为受损害人。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对不当得利制度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害的人。构成不当得利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当事人一方得利源自于对方利益受损,也就是说,一方获利是建立在对方受损的基础上,当事人之间的受损与获利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2.受损与获利之间均无合法依据,一方为不法所得,另一方为无辜受损。3.获利一方并无积极的违法行为。这也是不当得利与财产侵权行为(如偷窃、占有等)一个本质区别所在,如乙公司向甲厂购买600件货物,该厂工作人员清点时出现疏忽,向乙公司发放了610件货物,而乙公司收货后,在清点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却暗自庆幸,将多出的货物收归己有。在这一行为中,获利的乙公司并没有为多获利而实施积极的违法行为,其获利建立在对方疏忽大意的基础上。4.不当得利行为往往发生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交易行为过程中。
本案中,原、被告在实施储蓄合同行为过程中,银行向原告收取了零钞清点手续费,但并未向原告说明相关的收费依据,其获利显然无合法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作为权益受损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此手续费,为此法院判决银行返还原告手续费10元。(记 者 陈建鋆 点评嘉宾 叶遵义 王剑飞)
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使自己获得不当利益的民事行为,得到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人为受损害人。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对不当得利制度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害的人。构成不当得利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当事人一方得利源自于对方利益受损,也就是说,一方获利是建立在对方受损的基础上,当事人之间的受损与获利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2.受损与获利之间均无合法依据,一方为不法所得,另一方为无辜受损。3.获利一方并无积极的违法行为。这也是不当得利与财产侵权行为(如偷窃、占有等)一个本质区别所在,如乙公司向甲厂购买600件货物,该厂工作人员清点时出现疏忽,向乙公司发放了610件货物,而乙公司收货后,在清点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却暗自庆幸,将多出的货物收归己有。在这一行为中,获利的乙公司并没有为多获利而实施积极的违法行为,其获利建立在对方疏忽大意的基础上。4.不当得利行为往往发生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交易行为过程中。
本案中,原、被告在实施储蓄合同行为过程中,银行向原告收取了零钞清点手续费,但并未向原告说明相关的收费依据,其获利显然无合法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作为权益受损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此手续费,为此法院判决银行返还原告手续费10元。(记 者 陈建鋆 点评嘉宾 叶遵义 王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