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之间酿大祸

内容更新时间:2008-04-07 09:11:50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今年3月1日,农妇吴某带着两个孩子到自留地干农活,中午1时许,吴某为清除地里的杂草以便于耕作,用火柴将杂草点燃,未等杂草火种熄灭,又继续做其他农活。不料,因天干物燥,火种引燃周边的杂草,进而蔓延到自留地以外的山坡上,并迅速发展成山林大火。当地干部、群众及支援当地雪灾后重建的解放军某部官兵闻讯后,立即赶往现场救火。由于火势猛烈,火灾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当地两名群众郑美鹏、李茂明和战士李乾波当场死亡,战士张世勇被烧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三名部队官兵被烧成重伤。此次过火面积46.07公顷(其中有林地45.13公顷),烧毁幼林119548株,树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46.575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在农业生产中缺乏防火意识,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安全及公共财产,造成了4人死亡,3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吴某能积极救火,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酌情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嘉宾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失火犯罪案,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对失火罪有明确的规定,失火罪的刑期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情节较轻的,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法律上讲,构成失火罪应当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失火罪的客体,即失火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共财产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2、失火罪的客观方面,即失火罪的客观外在表现为行为人的非故意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3、失火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失火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实施失火犯罪行为的人,应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失火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为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农妇吴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很明显,符合了上述四个犯罪构成要件,触犯了刑法,构成失火罪。
  疏忽之间酿成大祸,四人死亡、三人重伤,大面积的林木被毁,这个教训是惨痛的,虽说犯罪行为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这个案例还是再一次敲响了防火安全的警钟,提高民众的消防意识,消除一切火灾隐患,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嘉宾  叶遵义 王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