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农种子引出追偿官司

内容更新时间:2008-03-28 17:04:42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1日,奥瑞金公司授权耘丰分公司在顺义区域内销售“奥瑞金”牌玉米杂交种,名称为“滑丰986”玉米种子。该种子经相关权威部门审定后,获准在北京等地区推广,但在审定证书中作出了穗位稍高、注意防倒伏的提示。而奥瑞金公司在其宣传资料中,却宣称“滑丰986”玉米种子具有抗倒伏的优势。
      2005年5月,某村经济合作社从耘丰分公司购买奥瑞金公司委托销售的“滑丰986”玉米种子1336公斤,并在330亩土地上种植。三个月后,所种“滑丰986”玉米全部倒伏、倒折。经当地种子管理站鉴定,造成倒折的主要原因是植株穗位太高。此后,经济合作社将耘丰分公司、奥瑞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14.52万元。后经法院调解,三方达成协议,确认因种子不抗倒伏给经济合作社造成的损失为5万元,由耘丰分公司赔偿经济合作社损失5万元,耘丰分公司与奥瑞金公司之间的纠纷另行解决。
      调解书生效后,耘丰分公司向经济合作社支付了5万元赔款,但耘丰分公司与奥瑞金公司并未就双方之间的纠纷达成协议。耘丰分公司遂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奥瑞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奥瑞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嘉宾点评
      本案是一起单纯的债务追偿纠纷。由于所售种子在质量上存在某些瑕疵,但作为种子销售的委托方奥瑞金公司没有按审定的内容,向购买人作出相应的产品缺陷提示,反面宣称其种子具有抗倒伏的优势,这就违反了我国《种子法》第37条规定:“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正是基于这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济合作社购买涉案种子之后,发生了种植的玉米发生全部倒伏、倒折的情形,该情形的发生与种子不抗倒伏存在密切关系。由于奥瑞金公司的虚假宣传,造成种植农户对“滑丰986”玉米作出了错误的认知判断,致使经济合作社的330亩土地出现绝收的严重后果,该后果的发生与奥瑞金公司的虚假宣传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作为代理销售者的耘丰分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并未存在过错。因此,奥瑞金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作为种子的直接销售者耘丰分公司向经济合作社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委托方的奥瑞金公司进行追偿。为此法院终审判决奥瑞金公司赔偿耘丰分公司损失5万元。
      时下正值春耕时节,在此通过这个案例告诫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朋友们,在选购种子、农药、化肥时,一定要学会仔细辨别真假,预防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化肥对农业生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一旦发生因种子或农药、化肥质量引起的损失时,一方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另一方面收集齐购买时的发票、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和农业生产损失等方面的证据,向法院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积极寻求法律救济,保护自己受损的合法权益得到赔偿。(记   者     陈建鋆 点评嘉宾  叶遵义 王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