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 退货赔偿

内容更新时间:2008-03-21 11:08:16来源:闽侯乡音报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5日,杨先生到沃尔玛超市购物,看到货架上有“红井源”牌亚麻籽食用油,产品说明书称该亚麻籽油有增加自身免疫、降血脂和降血压、预防糖尿病、防治癌症、减肥等十余种功效。杨先生当即就以每盒149元的价格买了30盒,共付货款4470元,准备作为礼物送给朋友。然而朋友看了说明后,认为亚麻籽油不可能有这么多疗效作用,建议其向卫生行政部门咨询一下。杨先生于是向当地卫生监督所打电话反映,同年2月6日得到确切答复,称沃尔玛公司因销售未经审批的这一品牌的亚麻籽油已经遭到了行政处罚。杨先生随后又去了沃尔玛公司的总部要求依法解决此事,第二天接到知春路店的电话答复说,公司已受到处罚就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了。杨先生认为沃尔玛公司在进货时不严格把关,查验产品的说明,将未经审批即宣传有治疗作用的亚麻籽油销售,误导顾客购买,是欺诈行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杨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沃尔玛公司退货款4470元、赔偿4470元,赔偿误工费200元并赔礼道歉。
      本案先后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沃尔玛公司向杨先生返还购物款4470元、支付误工费并赔偿4470元。
嘉宾点评
      这是一起普通的消费维权官司,案件事实简单,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很明晰。本案原告杨先生作为 消费者在沃尔玛公司购买了商品并支付价款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因交易行为而产生的消费法律关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调整和约束。本案涉案产品“红井源”牌亚麻籽油存在宣传信息与商品真实信息不符的虚假情况,但是作为销售者的被告沃尔玛公司知道涉案商品是一种食品,应当经过卫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现其在该产品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仍然销售该亚麻籽油,且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被告受到的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这并不能免除其在与消费者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并赔偿与购物款等值的损失和误工费。
      今天以此案例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营造诚信经营和消费的社会氛围,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更好地彰显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主题:消费与责任。(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嘉宾  叶遵义 王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