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清除流氓软件
内容更新时间:2007-12-07 11:37:25来源:闽侯乡音报
■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嘉宾 叶遵义 陈 植
案情简介
何先生在下载QQ密码防盗专家特别版共享软件时,不知不觉被强制下载安装了很棒富媒体广告软件,然后电脑就开始不断弹出广告窗口,弄也弄不掉。此后,何先生登录被告网站时,发现被告网站设有“在线技术支持”按钮,何先生以为可以修复电脑故障,不料点击之后却发现自己的电脑又自行安装了富媒体软件。自从“很棒小秘书”软件被强制安装后,每当何先生上网时,“小秘书”就会占用电脑CPU的使用率和内存空间,导致电脑运行速度缓慢,甚至无法操作。为了修复这个“顽症”,何先生不得已请了电脑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赶走“小秘书”,并为此支付了150元费用。
何先生认为,“很棒小秘书”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选择权,也造成了自己的财产损失,而且很棒公司通过“小秘书”软件整合的富媒体记录原告的网卡物理地址,分析他的搜索行为和上网习惯,极大地侵犯了何先生的隐私权。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何先生于2007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很棒公司立即停止制造和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传播“很棒小秘书”软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他的修复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很棒公司的不当行为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了侵犯,原告何先生为删除该软件而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故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后判决认为,很棒公司在向公众提供很棒小秘书软件下载的过程中,未尽充分告知义务,隐瞒了该软件整合富媒体软件的事实,侵犯了何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何先生的财产损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何先生认为,“很棒小秘书”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选择权,也造成了自己的财产损失,而且很棒公司通过“小秘书”软件整合的富媒体记录原告的网卡物理地址,分析他的搜索行为和上网习惯,极大地侵犯了何先生的隐私权。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何先生于2007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很棒公司立即停止制造和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传播“很棒小秘书”软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他的修复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很棒公司的不当行为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了侵犯,原告何先生为删除该软件而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故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后判决认为,很棒公司在向公众提供很棒小秘书软件下载的过程中,未尽充分告知义务,隐瞒了该软件整合富媒体软件的事实,侵犯了何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何先生的财产损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嘉宾点评
信息技术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为人们提供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纷争,今天就以本案为例,来关注信息消费领域中的民事权益纠纷,以望引起各界的重视,共同创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现代信息消费环境。
这是一起因流氓软件恶意骚扰而引起的民事案件,提供流氓软件的网络运营商往往采取不正当的方式强迫或者诱使网络消费者接受下载软件服务,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来为自己获利的目的,这种不当商业行为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赋予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包括无偿服务)前,享有对商品或服务的知情权,并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消费。这一消费权利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该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在本案中,被告很棒公司向公众提供免费软件下载,原告接受并下载,双方之间形成软件使用的消费合同关系。在形成这一合同关系过程中,很棒公司尽管提供了免费的网但未尽充分告知义务,以致于原告何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选择了这项网络服务,从而违背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通过庭审中的公证证据表明,被告公司只告知了“小秘书”软件的功能,而未告知其中含有富媒体软件及该软件的功能,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载了该软件并受到该软件功能所带来的困扰,故很棒公司的不当行为使原告享有的消费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了侵犯。
原告何先生发现自己并不需要而且还会带来困扰的软件后,有权采取合理的措施予以拒绝,作为一名普通网络用户,在没有掌握删除恶意软件的专业技术的情况下,求助于专业的信息技术公司并为此支付清除软件的费用符合常理,所产生的这笔费用属于原告的财产损失,被告的行为对原告这项损失负有过错责任,故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起因流氓软件恶意骚扰而引起的民事案件,提供流氓软件的网络运营商往往采取不正当的方式强迫或者诱使网络消费者接受下载软件服务,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来为自己获利的目的,这种不当商业行为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赋予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包括无偿服务)前,享有对商品或服务的知情权,并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消费。这一消费权利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该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在本案中,被告很棒公司向公众提供免费软件下载,原告接受并下载,双方之间形成软件使用的消费合同关系。在形成这一合同关系过程中,很棒公司尽管提供了免费的网但未尽充分告知义务,以致于原告何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选择了这项网络服务,从而违背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通过庭审中的公证证据表明,被告公司只告知了“小秘书”软件的功能,而未告知其中含有富媒体软件及该软件的功能,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载了该软件并受到该软件功能所带来的困扰,故很棒公司的不当行为使原告享有的消费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了侵犯。
原告何先生发现自己并不需要而且还会带来困扰的软件后,有权采取合理的措施予以拒绝,作为一名普通网络用户,在没有掌握删除恶意软件的专业技术的情况下,求助于专业的信息技术公司并为此支付清除软件的费用符合常理,所产生的这笔费用属于原告的财产损失,被告的行为对原告这项损失负有过错责任,故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