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染上艾滋病 医院及供血单位难辞其咎

内容更新时间:2007-12-07 11:05:37来源:闽侯乡音报

■ 记   者     陈建鋆 点评嘉宾  叶遵义 陈 植
案情简介 
      1995年8月3日,年仅三岁的彬彬(化名)因患急性黄胆性肝炎到渑池县一家医院治疗,因治疗需要,医院在8月4日为彬彬输血浆100ml,后彬彬病愈出院。可是自从2003年以来,彬彬总是莫名其妙的发烧,并出现盗汗、厌食、乏力的症状,经多方治疗也不能查明原因。
      2005年2月,父母带着13岁的彬彬到郑州看病,经河南省艾滋病防治研究所HIV抗体检测确认,彬彬感染了艾滋病。彬彬父母的心都要碎了。他们认为,彬彬自从出生以来仅仅在渑池县某医院输过一次血,肯定是那次输血感染了艾滋病,于是找到医院要求赔偿。
      医院经查得知,医院当时儿科所用血浆均由焦作某卫校血站(该血站无合法证照,不具备国家规定的采供血资格)供给,医院认为血浆是卫校血站供给的,有什么问题也是卫校的责任,因此拒绝赔偿。
      彬彬的父母找到卫校,卫校却认为,他们给医院提供血浆不假,但血浆的质量绝对没有问题,彬彬患艾滋病还有可能是母婴传播及在他处治病输血感染的,因此也拒绝赔偿。协商无果,彬彬的父母将渑池县某医院和焦作某卫校诉至法院。
      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审理后,判决焦作某卫校、渑池县某医院按照65%:35%的比例赔偿彬彬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65万元,并按照同等比例预付彬彬后期治疗费15万元。
嘉宾点评
      本案是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也是一起因特殊侵权而发生的民事赔偿案件。我们知道,由于医疗技术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患者一般不可能掌握相关的医学知识,也不可能获得更多的医疗资料方面的证据(如医院诊断记录、医疗档案等)来为自己的诉讼主张进行举证说明,在证据资源的占有上,双方之间的强弱显而易见。为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在民事诉讼中,对此类案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原告一方只要证明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结果,至于是何种原因致其损害,则由被告一方进行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无论是提供医疗服务的渑池县某医院,还是提供血浆的焦作某卫校都拿不出证据证明其所供所输的血浆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并且不含艾滋病毒,同时也不能提供出彬彬系母婴传播致病或另外输血致病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推定被告的行为与原告被感染艾滋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到两被告之间的过错行为相互结合作用于原告,法院在审理中对它们的责任大小进行了具体的划分,焦作某卫校无合法证照,按规定无权提供血浆或血液制品,且又没有作血液检测,就提供给医院用于治疗,其要承担主要责任。而接收血浆的医院,也应意识到如果血浆来源途径不合法,且未经检测直接输入患者体内,就有可能给患者带来健康安全问题,医院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明天就是第二十个“世界艾滋病日”,这里我们以此案例来关注艾滋病患者,同时也在于警醒医疗单位和向医疗单位提供医疗产品的供应方,一定要以患者利益为重,做好产品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医疗工作不出现人为的疏漏或闪失,全力避免与本案类似的后果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