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千钧 不可不慎
内容更新时间:2007-10-12 17:25:54来源:闽侯乡音报
■ 记者 陈建鋆 点评法官 叶遵义
[案情简介]商贩黄某因一时手头紧,缺乏生意流动资金,于2006年向邻居蒋某借了6000元钱,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向蒋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到期后,蒋某出示借据要求黄某按双方事先的约定如期还款,却不经意间发现黄某书写的借条上的还款日期竟然写成是“20007年1月”,也就是说还要等一万八千年后才到还款期限!而黄某见此难得的“机会”,竟然也顺水推舟,以没到还款期限和手头没钱为由拒绝还款。在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蒋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借据签署的“20007年”还款期要等上18000年显然不合情理,应是笔误,不是客观事实。在查明相关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被告黄某必须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还清全部借款。
[法官点评]本案是一起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起因就是借条上多写的一个“0”,这算是案件的一大“特色”。类似于这种因一字之差而产生的纠纷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时常可以发现,究其原因,有的是当事人一时疏忽大意,在书写有关借据或其他书面材料时,出现误写或漏写,事后又未进行认真的检查,为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也有的是当事人一方故意为之,以使自己在日后的争议或诉讼中“抢得先机”,以达到刁难、甚至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目的。
被告黄某以借条来抗辩原告的请求,认为借款期满是在20007年,而非2007年,他的这一主张看似有清清楚楚的“白纸黑字”佐证,却为何没有被法院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也就是说,被告的主张不符合民事交易习惯,也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规则,所以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案件诉讼金额不大,但也给人以深刻的警醒,那就是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民间交易或商业往来中的字据书写时应当非常谨慎,在数字上要做到精确无误,所幸的是本案被告在书写时只是将时间写错,但如果将借款金额写错,原告或被告一方当事人又不守诚信,矢口否认真实的借款金额,“倒霉”的一方届时可是有口也说不清,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将以借条作为定案的依据来认定有关案件事实,进而作出相应的裁决,当事人一方只能自己承担因一时疏忽而带来的巨大损失。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书写书面材料时还要准确把握汉语字词的精确、规范,特别是某些容易引起误解的多音字,不可单独使用,最好与其他字组成词语表达明确的意思,书面材料书写完毕后,还要认真检查,确保无疏漏之处。总之,要切记:“笔下有财产万千”,一字千钧,不可不慎啊!